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一直面臨“車樁比不協調”的問題,充電設施無法滿足充電需求嚴重制約著新能源汽車在國內的推廣和發展。為解決這一問題,全國各省市制定了相應的補貼及獎勵政策,以鼓勵和促進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的建設及運營。
廣東省 按照充電功率給予建站補貼,按照年度運營電量給予0.1元/KW運營補貼。
為進一步支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按照《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能源局關于印發省能源局經管節能降耗和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2021-2023年充電設施補貼標準為珠三角地區直流樁不超過200元/千瓦、交流樁不超過40元/千瓦,粵東西北地區直流樁不超過300元/千瓦、交流樁不超過60元/千瓦,高速公路快充站內充電樁參照珠三角地區補貼標準執行。2021-2023年對粵易充平臺每年補貼100萬元。運營補貼,按照年度運營電量 0.1 元/千瓦時申請運營補貼。———《廣東省能源局關于2021年度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資金分配計劃的公示》
上海市 直流充電或充放電設施千瓦補貼上限600元,交流設施千瓦補貼上限300元。
對符合條件的充電設施以及支持充電設施建設與使用的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電動出租車駕駛員、市級平臺等給予財政資金補貼(補貼資金管理要求詳見附件)。補貼資金在國家充電設施建設獎勵資金和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直流充電或充放電設施千瓦補貼上限600元,交流設施千瓦補貼上限300元。2022年建成并經認定的出租車充電示范站,給予充電設備金額30%的財政資金補貼。2022年及之后建成經認定的A類示范小區,給予充電設備金額50%的財政資金補貼,與電網企業結算電價執行居民電價標準;對支持A類示范小區建設的小區業主大會給予一次性補貼。——《上海市鼓勵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發展扶持辦法》2022年9月29日
北京市 社會公用充電設施和換電設施運營獎勵分為日常獎勵和年度獎勵。
日常獎勵以充換電量為基準給予,年度獎勵以功率為基準給予。
其中,社會公用充電設施、換電設施日常獎勵標準為0.2元/千瓦時。年度獎勵標準根據充換電站考核評價結果分為4個等級,具體為106元/千瓦?年(A級)、90元/千瓦?年(B級)、74元/千瓦?年(C級)、0(D級),獎勵額應結合不同等級獎勵標準和納入獎勵范圍的具體天數給予。
海南省 一次性給予400萬元的獎勵。
對符合條件的巡游出租車、中重型卡車等重點應用領域試點應用項目給予一次性 200 萬元或 400 萬元獎勵。在 2021~2022 年試點期內,對投放換電車輛不低于 50 輛并實際以換電模式運營的中重型卡車項目,一次性給予 400 萬元的獎勵。——《海南省2022年鼓勵使用新能源汽車若干措施》2022年3月29日
廣西省 按照輸出功率和實際充電量,對建設企業及運營商給予建設補貼和運營補貼。
按額定輸出功率對充電設施建設企業給予一次性建設補貼,補貼標準為交流充電設施150元/千瓦、直流充電設施300元/千瓦;按實際充電量對充電設施運營商給予運營補貼,補貼標準為0.14元/千瓦時,交流充電設施補貼上限電量為1000千瓦時/千瓦·年;直流充電設施補貼上限電量為1500千瓦時/千瓦·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三年行動財政補貼實施細則》2022年1月26日
江蘇常州 充電設施建設與運營雙重補貼。
對于納入省統一管理的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于上年度內在本市新建完成并通過驗收的公共充電設施和統建統營的專用充電設施,可申請充電設施建設補貼。補貼標準:(1)交流充電樁補貼標準不超過200元/千瓦;(2)直流充電樁補貼標準不超過500元/千瓦;(3)居民小區內統建統營的充電設施建設補貼在當年標準基礎上上浮10%,如同時具備有序充電功能上浮15%。對于納入省統一管理的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在市充電設施監測平臺中上年度充電量達到50萬千瓦時及以上的,可申請充電設施運營補貼。補貼標準:充電設施運營補貼標準不超過0.1元/千瓦時。——《常州2022~2023年充電設施建設運營補貼政策》
重慶市 高速服務區新建直流充電樁給予300元/千瓦建設補貼,交流充電樁及小功率直流充電樁,給予5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設補貼。
在中心城區和中心城區以外地區新建直流充電樁分別給予150元/千瓦、2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設補貼;在市內高速公路服務區新建直流充電樁給予3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設補貼;在市內新建單樁功率不低于350千瓦的超高壓充電樁,給予4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設補貼。同時,對在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民營企業、園區等內部停車位建設,以及本市居民小區“統建統營”的交流充電樁及小功率直流充電樁,給予5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設補貼?!?/span>《關于重慶市2022 年度新能源汽車與充換電基礎設施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2022年4月20日
成都市 按200元/千瓦、300元/千瓦給予建設補貼。
到2025年,全市建成充(換)電站 3000 座、充電樁 16 萬個以上。支持公共停車場、加油加氣站等既有非居民小區增設充電、換電設施,按 200 元/千瓦、 300 元/千瓦給予建設補貼。——《成都市優化能源結構促進城市綠色低碳發展行動方案》2022年6月7日
福建省 新建充電樁給予電動汽車充電量0.2元/kWh運營補貼。
《通知》中提出,安排2022年度“電動福建”建設專項資金3.6億元,支持新能源汽車、電動船舶、新能源工程機械和農用機械等產業發展,力爭2022年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9萬輛標準車;研究制定2022年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實施方案,按照不同地區對公共充電樁給予建設補貼,對新建的公共充電樁繼續給予電動汽車充電量0.2元/千瓦時的運營補貼;開展電動船舶和海洋裝備試點示范,加快推動電動船舶示范項目建設。——《福建省促進工業經濟平穩增長行動方案的通知》2022年4月2日
沈陽市 按照 0.1 元/千瓦時給予運營補貼。
對為電動汽車提供充電服務的公共或對外開放的充(換)電設施經營企業,按照 0.1 元/千瓦時給予運營補貼。——《沈陽市貫徹落實國務院和遼寧省扎實穩住經濟一攬子政策措施若干舉措》2022年4月26日
合肥市 充換電站依據實際充電量給予0.6元/kWh給予運營商獎勵。
近日,合肥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發布《關于申報2022年合肥市新能源汽車財政獎補資金的通知》。通知對單位和個人購買軸距≥2.2米且純電續航里程(工況法)≥250公里的純電動乘用車,按照中央財政補助標準1:0.5的比例給予地方配套補助;其他規格類型新能源汽車按中央財政補助標準1:0.2的比例給予地方配套補助。
對面向社會提供充換電服務且接入充電運營管理平臺并經具有資質檢驗檢測機構檢測合格的公共充換電設施,依據實際充電量給予運營商0.6元/kWh的獎勵。對運營新能源汽車的單位用戶,且運營規模不少于100輛的,對其在本市新購買且在本市注冊登記、單車行駛里程達到1萬公里的新能源汽車給予3000元/輛的一次性運營獎勵。
合肥市 加大力度推廣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 市民安裝自用充電樁也有補貼。
對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建設運營且已接入溫州市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智能服務平臺,按充電基礎設施功率給予補助,補貼標準按照直流每千瓦200元、交流每千瓦80元執行。
同時,對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在我市購買新能源汽車并上牌的個人消費者且在自有(或有1年及以上使用權)固定車位上通過電力部門報裝的自用充電樁,給予600元/樁的充電費補貼。
歡迎關注及時電,更多充電樁信息等待發布!
上一篇: 充電樁加盟,3種合作方式
下一篇: 智能充電樁,解決社區充電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