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個人充電樁是提高電車使用體驗必不可缺的條件之一,所以盡管當時還沒有拿到駕照,但買房同時也還是早早根據特斯拉的特點選了一個合適安裝充電樁的車位,彼時銷售也信誓旦旦的說因為隔壁組團已經裝了好幾個充電樁,所以安裝一定不是問題?!珱]想到它最后卻成了我購買電車過程中最大的問題。
好在得益于國家對新能源汽車一直以來堅定不移的政策支持,從 15 年至今也已經完全落實到了各個地方衍生出了符合當地特點的具體實施方案。我以貴陽為例,與大家分享我是如何與物業周旋解決不能安裝充電樁的經驗,其中包括自己的心理建設、與物業的溝通方式及如何通過物業上級部門尋求幫助等。
文中除了一些國家級的通知文件等,大部分都援引貴陽當地出臺的政策和通知方案,但其實我在搜集資料過程中發現它們也都基于國家級部門政策,包括其它大小城市出臺的文件也都相差無幾,所以各位可以盡可能尋找所在地政府的具體通知,通常情況都能在當地政府網站上找到。
從我發現的規律,大多數地方政策文件都緊靠國家級文件發布時間與內容,你可以根據以下幾個文件名加上你所在城市名進行檢索:
看到一個不算嚴謹的調研,目前國內符合要求的個人車主想要安裝個人充電樁的成功率為 50% 左右,所以先不要惶恐,從好了想,萬一你剛好是這個幸運兒呢。在與物業溝通之前,你至少需要滿足以下其一要求:
之后你就可以與物業取得聯系了,基于《關于加快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文末的《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示范文本》和貴陽市現行辦法,通常情況下安裝個人充電樁需要經歷的流程為:
幾乎所有車主在安裝個人充電樁受阻都出在上述第 4 點即【由物業開具《車位允許施工證明》】,因為電表需要安裝在樓棟配電室、或者從其中接線,所以如果沒有這個施工證明電力部門是無法上門裝表的,后續自然也無法安裝充電樁。
于是如何與物業周旋便是成敗關鍵。
在面對同樣一件事時,不同的心理狀態可能會讓事情有截然不同的處理方式和發展,所以我認為做好心理建設是第一步也是非常重要的事情。遇到這樣的事情難免會有委屈、憤怒和擔憂,但它們對解決事情于事無補。而所謂心理建設,就是我們在接下來無論與物業還是其直屬領導部門溝通時要盡可能保持冷靜,方式便是認準死理:安裝個人充電樁是我合理合法的訴求。
這個原則最早可以追溯到 2015 年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里面提到:
鼓勵充電服務、物業服務等企業參與居民區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統一開展停車位改造,直接辦理報裝接電手續,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向用戶適當收取費用。對有固定停車位的用戶,優先在停車位配建充電設施;對沒有固定停車位的用戶,鼓勵通過在居民區配建公共充電車位,建立充電車位分時共享機制,為用戶充電創造條件。
隔年,國家能源局、工信部、住建部、發改委四部委聯合下發《關于加快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
新建居住區應統一將供電線路敷設至專用固定停車位(或預留敷設條件),預留電表箱、充電設施安裝位置和用電容量,并因地制宜制定公共停車位的供電設施建設方案,為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安裝提供便利。新建居民區停車位配套供電設施建設應與主體建筑同步設計、同步施工。
在居民區充電基礎設施安裝過程中,物業服務企業應配合業主或其委托的建設單位,及時提供相關圖紙資料,積極配合并協助現場勘查、施工。
而因為充電樁作為新能源汽車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同樣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支持: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上述文件落實到各個地方花費了數年時間,不同城市地區也有一些具體條款,但總的來說它們都傳遞著幾個明確信息;
所以除非看到由國家權力機關或行政單位明確下發的諸如【不允許個人安裝私用充電樁設施】條款或文件,我們未來在和任何阻撓安裝充電樁的個人或單位面前都不必退步,秉持「理智溝通」和「逐級反饋」兩個原則達到目的。
另一方面,既然是斗爭就免不了曠日持久,便也免不了焦慮和挫敗,所以作為過來人,也有一些建議你可以參考:
接下來,不要氣餒也不要妥協,給物業打電話吧。
我的物業不太行,但不代表你的物業也有問題。舉個例子,與我一街之隔的小區為了解決相關問題請電力部門作了專業測量后科學擬定充電樁可安裝數量,開放給小區業主「先到先得」;同樣不遠處的另一小區則與當地電氣企業合作研發了充電樁前置設備在確保安全和小區其它業主正常生活的前提下支持充電樁安裝。
我認為大部分時候物業并不存在「針對業主」或「故意使絆」,阻撓的原因通常也并不來自【安裝個人充電樁】這件事本身,對于物業來講:
所以我其實不太贊同一些所謂「一定要在物業面前硬剛」的說法,盡可能彼此尊重互相理解,很多事情不是物業能不能為你解決,而是他們愿不愿意替你分憂。
在與物業對峙第一步,我建議盡量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如果能說服他們接受這件事的合法性并理解業主所需,或許能為你省下巨大的麻煩。
小區新建時未考慮充電樁用電需求,所以并不具備足夠的電容量來安裝充電樁。
這是我安裝充電樁受阻物業的主要理由,也是目前大部分業主遇到的問題。多方了解和咨詢后,我認為物業提出這點不無道理,但也是他們的不講道理。
首先,絕大部分物業提出【電容量不足】的依據只是他們簡單加減計算出來的想當然,并不符合事實。簡單來說,每個小區在建設規劃時都會預留小區用電的變壓裝置,例如這個小區有一百戶人家,每戶人家的峰值用電是 10KW,那么居民用電容量就是 1000KW,可能會加上諸如小區公共設施和消防用電 50KW,那么它的變壓裝置就只能承受 150KW,這就是所謂的小區「電容量」;而大部分家用充電樁的功率是 7KW,近乎等同于新增一戶用電;而即便可以電力增容,但它也可能花費數十乃至上百萬的費用,甚至還取決于小區的物理條件是否可以增容。所以物業以電容不足擔心小區跳閘為由拒絕安裝。
看起來非常有道理,但卻禁不起推敲,這個問題的前置條件是【小區入住率達到 100% 且每家每戶包括所有公共區域電力設備滿功率運行】,這時候使用充電樁才會導致跳閘;而根據我查到的一些不同城市小區的平均用電情況,即便是在用電高峰期,大部分小區的用電都居于 30%~50% 之間。
當然,上述兩個說法都屬于「用魔法對抗魔法」,大部分提出【電容量不足】理由的物業都不會主動為業主謀事,你無法說服他們講道理,但可以直接向屬地電力部門尋求幫助。
具體你可以向屬地電力部門申請查詢所在小區的電容量情況,了解是否真的有不足,目前個人是可以像電力部門申請查詢小區電容量情況的,只是無權要求其出具書面報告,只有物業才能發函要求。若電力部門回復電容量足夠,你可以向物業作如下解釋:
而根據貴陽市政府出臺的《貴州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三年行動方案(2021—2023年)》中提到:
物業服務企業配合業主或其委托的建設單位及時提供相關圖紙資料,協助現場勘查、施工,若對充電設施建設有異議,由物業服務業企業會同業主(或建設單位)向屬地住建、消防、供電部門申請認定,物業服務業企業未經住建、消防、供電部門認定,不得以安全、電力容量不足等理由阻撓業主安裝私用充電樁,不得以入場費、安裝費、增容費等為由變相向業主收取不合理費用。
所以如果物業并不能出具由相關職能部門出具的認定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配合業主安裝個人充電樁。
而以此類推,所謂消防隱患等理由也無法成立。因為我小區未提出消防安全問題所以我并未咨詢相關部門,但就我查到的案例來看,只要你購買的充電樁產品是符合國家標準的正規產品,都不存在這個問題,而消防也無義務出具相關證明。
事實上接近 2022 年尾聲的現在如果物業依然以諸如電容量不足或消防安全等理由拒絕配合充電樁安裝,通常都不是因為他們不了解相關政策,而是他們不愿意承擔責任。按照相關政策,充電樁一旦在物業明文允許下安裝,它就成為了業主權益的一部分受物業管理和維護,對于大多數物業來講這徒增工作自然能免則免。
而前文提出的一些對策主要目的還是讓物業知道你是一個有著清晰法律法規及政策認知的業主,不僅不會被物業的隨口敷衍勸返,還會窮盡辦法讓更多人介入以達成目的。
同樣按照貴陽市政府出臺的《貴州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三年行動方案(2021—2023年)》提到:
各區(市、縣、開發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及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社區居委會應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等 4 部委《關于加快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1611 號)中《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示范文本》的要求,主動加強對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指導和監督,引導支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改造。
若物業依然不允許安裝個人充電樁,那么下一步我們可以直接撥打 12345 政府熱線尋求幫助。
首先我們需要知道 12345 并不能直接幫你解決問題,他只能提供問題咨詢和將你的事務反饋到對應部門進行解決。所以在與其溝通中我們需要盡可能簡潔清晰的告知自己的訴求,我的通話內容包含以下幾點:
結束通話后 12345 會建立工單并將事件反饋給他們認為合適的解決協調部門,其中最主要的是當地住建局,其次便是供電或消防部門。
然而這其中很重要的一點無論 12345 還是與其對接的其他部門每天接收的投訴電話量是非常大的,你最好能直接與住建部門直接取得聯系,并告知「我已經撥打 12345 政府熱線,但是因為暫時沒有收到回復所以直接與你們取得聯系」。
我們通常能在當地政府網站上查到住建部門電話,你需要聯系其中的【物業管理部】(以下統稱住建局)。
在與住建局溝通之前,需要建立一個預期是他們并不是你唯一的救命稻草,因為各地方對新能源汽車及充電樁安裝政策的執行力度不同,同樣不具備執法權的他們也是根據上級的態度靈活調整自己的付出程度。為了避免無效溝通,我建議在聯系前做以下準備或注意;
撥打電話后,你可以用這個順序一一反饋自己的實際情況及遇到的問題:
在這個過程中你一定要盡量保持冷靜、理智和禮貌,因為住建局不同于直接服務你的物業,你對他們來說只是滄海一粟,他們未必不愿意幫你解決問題,但很容易把你忘記。至少盡管在通話中住建局表示自己目前手上已經有不少案例,但隔日我再聯系的時候對方已經記住我的情況,并且已經有了明顯的進展。所以在與住建局溝通時務必通過給自己「加分」的方式讓對方留下深刻且較好的印象,對方才會花更多心思放在你的事情上。
我認為我做得比較好的原因是我除了向對方反映問題,在此之前也做了很多他們該做的工作——我連續幾天與樓管溝通了解本小區對于充電樁的態度和顧慮;向供電局了解我們小區的電容情況以及他們對于「電容量不足」這件事的判斷和解決方案;一些物業積極協助業主解決客觀問題的案例。
其中最后一點特別重要,在此之前我看到了本地媒體的一篇報道:《都在熱議私用充電樁安裝難落地,這兩個小區的經驗能否借鑒?》,其中就提到距我不遠一小區物業通過集中安裝保護裝置的方式避免電容量不足導致小區跳閘的風險。
所以在我隔天聯系住建局的時候,對方向我反饋他們已經聯系電力部門和我們小區工程部門開始協商解決方案,包括集中安裝保護裝置的可能性,并告知等我小區回復后及時與住建局領導溝通。除此之外,我也向住建局表示他們可以向我小區物業協調,我自愿簽署相關承諾書,若未來小區入住率滿且經由如供電局等相關部門勘測核實的確因為我的充電樁導致小區其他居民用電出現異常,我自愿接受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充電或拆除充電樁的處理方式。
這個速度是遠遠出乎我意料的,但其實也不難想,就像我們在日常工作中很容易因為不知道怎么解決而暫時擱置一邊,最后就越拖越久;但知道這件事大概可以怎么做后,拾起長線的一頭,即便最后沒有繞出預期形狀的線團,但只有開始才會有結束,會有解決辦法,它不會永遠只是亂麻。行政部門也是如此,很多事情能得到妥善解決通常不取決于這件事的難易程度,而是相關工作人員有沒有著手去處理。
截至發文,我已經與住建局工作人員取得相對友好的聯系及關系,對方也在積極和我溝通不同解決方案,盡管尚在解決中,但我覺得是一個較為健康的發展態勢。
物業沒有開出證明,充電樁沒有裝上這件事就仍然沒有結束,眾所周知我們最終的解決方案無非就是起訴,但起訴是一件耗時耗力的事兒,不到萬不得已它自然不會是最佳選擇,同時在起訴之前我們仍然可以做一些別的事兒。
若之后住建局明確告知其無法通過有效手段讓我最終安裝上個人充電樁,以下幾件事是我搜集相關資料后暫定的循序漸進解決方案。
首先需要說明的是這里寄出律師函的目的主要是宣示作用,是為了讓物業更高一級管理處看到該事件并予以重視(理想情況)。
一個背景是我小區物業公司幾乎承包了三分之一貴陽的各個大中小樓盤及行政單位、辦公樓的物業服務,是一個巨大的集團,所以我認為在相關政策已經有明文條件給予支持的前提下,我小區物業的態度不一定就代表其隸屬物業公司高層乃至整體的態度。特別是當我了解到同屬該物業服務的其它小區對于個人充電樁安裝工作的配合態度不一(有的小區非常積極地協助業主安裝,包括但不限于在諸如所謂電容量問題上允許超前安裝)時,我認為或許將該情況反映到其公司內部由更高級相關工作人員介入后會有其它處理方式。
除此之外,秉持著「沒有誰希望領導知道自己沒能力」的社會基本原則,這一步或許也能讓本小區物業工作者謹慎處理,他不一定會希望事情被捅到更高級別領導處解決。
所以在寄送律師函之前我們需要有預期及目標,我是先聯系樓管告知我準備寄送律師函,需要她告知其公司總部的聯絡人及地址,樓管先是極力安撫希望我不要沖動,甚至表示愿意為我聯系同小區已經安裝充電樁的鄰居協調是否能共享充電樁;在我強烈堅持之后她希望我給她點時間需要請示小區物業經理,請示之后即便我仍擾要求需要其提供總公司地址,她也表示領導只讓她給我本小區的收件地址。
通過這個方式,相較于之前面對面溝通時他「反正我沒法兒給你相關文件、也不能為你逐級請示上級領導意見,隨便你怎么著」的態度,至少讓我認為寄送律師函這件事對我小區的物業經理是有一定程度的震懾作用的。
所以寄送律師函會是住建局介入協調無果后嘗試的一個方式。
目前我計劃在律師函中突出以下幾點信息,僅供參考:
但總而言之,寄送律師函更多是與物業之間的心理拉鋸戰,并無實際作用,只能寄希望于物業管理人員膽小怕事。
從目前我了解到的信息來看,這是成功率最高的方式,但也是成本最高最麻煩的手段。
如果你愿意委托律師處理那么唯一的成本只是時間和金錢,但就我了解到的信息來看,單槍匹馬也可以達到不錯的效果,但是你需要了解一些竅門。
首先你需要有足夠充足的取證:
做完以上幾件事后,便可以撰寫訴狀,可以通過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中提供的模板撰寫,然后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
當然如果你已經決定起訴,自然會在網上搜尋大量的資料及案例,這里我就不再對其中細節贅述。
除此之外,一個訴訟知識點是「誰主張誰舉證」,所以在撰寫訴訟理由時盡量依靠具體的政策法規,例如前文提到的不少【物業應當配合業主安裝個人充電樁】、【在未經相關部門證實的前提下,物業不得已電容不足等理由拒絕配合業主安裝個人充電樁】,而對于物業提出的理由不要作正面回應,例如【我認為我小區電容量充足】這樣難以佐證的原因。
就目前包括貴陽市在內的大多數城市已有的因為安裝個人充電樁受阻而起訴的案例比比皆是,大部分最后都宣判業主勝訴,所以作為一個合理的維權手段,大可以不必比物業更談虎色變。無論是對新能源汽車發展的支持還是對車主權益的保護國家都有不少明文條例予以支持,除非你所在小區的確有不可抗力的客觀原因無法安裝,不然都大可一試。
我在查找不同案例及解決辦法時,看到一些業主提到了「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機關根據行政復議申請人的申請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行使的只是行政復議權,而不能替代司法機關對行政爭議行使高效力的司法裁決。
——中國法院網《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區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行政復議法》第九條
按照我的理解,若相關職能部門對于個人訴求不予理會,個人可以通過申請行政復議的方式由職能部門的上級機關督促其履職。所以若你曾聯系過 12345 或住建局,都未收到任何反饋,或你認為其反饋并未基于真實處理的情況,或許可以嘗試申請行政復議。
此處作為一個備選方案僅供參考。
不可否認的一個事實是在大多數與物業有關的糾紛中通常都是「會哭的孩子有糖吃」,而萬千如我這般普通人之所以會因為無法實現這合理合法的正當權益而焦頭爛額,正好是因為我們不太愿意在不合理面前撒潑打滾,我們是體面的成年人。
在安裝個人充電樁受阻初期的負面情緒被克制后,我發現這件事最難的不是如何應付物業及尋求上級部門幫助,包括最后的訴訟手段都不是,最難的是保持冷靜與理智。我始終相信這世上真正的壞人、惡人只有少數,大部分我們所遭遇的不公通常只是彼此之間的利益沖突難以周全,但沖突不一定總是你死我活,也許解決掉其中的誤解、想當然和大可不必,最后大家都能擁有美好的未來。
我有好幾天的時間大部分精力都花在查閱各種文件、資料和網上真實的案例中,我發現很多人包括我初期都遇到一個問題——不斷反問自己這樣做是合理的嗎。不斷反問的結果是不停地擔心是否能如常所愿,如果失敗了怎么辦,于是便無止盡地焦慮。
所以我花了很大篇幅解釋【安裝個人充電樁是合理合法的訴求】,我們要相信這一點,并從中獲得之后所有行動的力量。它很像我們初入社會時應有的自信和積極,我們爭取的是一個本該屬于自己的權利,我們要做且只需要做的事情是積極尋求幫助和突破;但倘若這件事我們無法作出決定,那么我們就一定要堅持找到最后一個可以給出決定的人。
當然可能事與愿違,當然沒有人愿意沒事找事,但想必人生總要經歷一些維權斗爭,這或許是我們特有的成年禮。
所以我沒忍住在維權最終定論之前寫下這篇文章,相比于分享我在過程中所學到的方法和手段,相比于分享我最后或許勝利的喜悅,我更想快些告訴和我一樣的斗士們,我們所爭取的是我們理所應得的。
我也會繼續在本文更新我的維權進展,同時作為一個非專業法律人,我也希望有過相關經驗的讀者能不吝分享自己難能可貴的經驗或經歷,幫助每一個正在面對,或即將面對這件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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