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純電動汽車的市場發展,對充電基礎設施的需求越來越大。充電基礎設施以供電方式的不同可分為充電站和換電站,其中充電站采用充電的方式、換電站采用電池更換方式。充電基礎設施以規模的不同可分為集中式充/換電站和分散式充電樁,分散式充電樁按照使用主體的不同又可分為自用充電樁(個人)、專用充電樁(單位)、公用充電樁(社會)。如無特別說明,本文所稱的充電樁即指“分散式充電樁”。
因充電樁建設涉及的相關內容較多,將采取上下篇的方式向大家梳理廣東省充電樁建設流程。本文為“上篇”,主要梳理廣東省充電樁的建設依據的相關政策和標準文件,以及充電建設的報批和設計方面的注意事項。
一、廣東省充電樁建設的主要依據
2019年2月1日開始實施的《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技術規程》由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公布,對充電樁的設計、選址、施工、驗收等技術標準都作了詳細的規定,為充電樁的建設提供有力的規范依據。2019年3月1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布的最新的國家標準《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正式實施。2019年5月23日,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又發布了《公共場所(戶內/戶外/水下)用電設施建設及運行安全規程》,為充電樁的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前述標準是目前廣東省充電樁建設的主要依據。
此外,國家及廣東省已就充電樁的建設先后出臺了許多政策文件,也是充電樁審批、報裝、建設、驗收的依據,同時也是本文本文所參照的主要依據,具體如下:
文號 | 文件名稱 | 頒布部門 | 實施日期 |
國辦發[2015]73號 | 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 | 國務院 | 2015/10/9 |
發改能源[2016]1611號 | 關于加快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 |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2016/7/25 |
粵府辦[2016]23號 | 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 |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2016/3/28 |
粵發改能電[2016]632號 | 廣東省充電基礎設施規劃(2016-2020年) |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 2016/9/30 |
粵發改能電[2016]691號 | 廣東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 |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 2016/10/28 |
粵國土資利用發[2016]36號 | 關于保障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用地的若干意見 | 廣東省國土資源廳 | 2016/5/1 |
GB/T51313-2018 | 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 2019/3/1 |
DBJ/T15-150-2018 | 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技術規程 |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2019/2/1 |
DB44/T2156-2019 | 公共場所(戶內)用電設施建設及運行安全規程 |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 2019/5/23 |
DB44/T2157-2019 | 公共場所(戶內)用電設施建設及運行安全規程 |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 2019/5/23 |
二、充電樁的報批階段
(一)充電樁的用地審批
1.已有建筑物配建充電樁無需增繳地價
粵國土資利用發[2016]36號文規定,在已有各類建筑物配建停車場、公交場站、社會公共停車場、高速公路服務區以及加油加氣站配建充電基礎設施的,可不增繳地價;其中,在不改變用地主體、規劃條件的前提下配建的,可實行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使用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的過渡期政策。建設用地過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為限,5年期滿,可根據發展情況及規劃條件,確定是否另行辦理用地手續事宜。
2.存量用地配建充電樁無需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粵府辦[2016]23號規定,利用合法存量建設用地改造、加裝、新建充換電設施的,可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對公共汽車停車場配套的充換電設施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采用劃撥方式供地。
3.已有建筑物配建充電樁無需辦理規劃許可
國辦發[2015]73號文規定,個人在自有停車庫、停車位、各居住區、單位在既有停車位安裝充電設施的,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4.新建公共停車場配建充電樁無需單獨辦理規劃許可
國辦發[2015]73號文規定,在建設城市公共停車場時,無需為同步建設充電樁群等充電基礎設施單獨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二)充電樁的工程規劃審批
1.已有建筑物配建充電樁無需辦理工程許可
國辦發[2015]73號文規定,個人在自有停車庫、停車位、各居住區、單位在既有停車位安裝充電設施的,無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2.新建公共停車場配建充電樁無需單獨辦理工程許可
國辦發[2015]73號文規定,在建設城市公共停車場時,無需為同步建設充電樁群等充電基礎設施單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三)相關方同意建設充電樁的證明
根據發改能源[2016]1611號文件公布的《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示范文本》,以及南方電網公司的報裝要求,充電樁的報批需提供相關權利文件,以及產權人、物業、居民委員會等相關方的同意證明材料。
1.權利證明文件
個人自用充電樁需提供固定車位產權證明,或一年以上(含一年)使用權證明;公用充電樁需提供產權人同意使用公用充電樁的證明。
2.物業出具的同意文件
無論是個人自用充電樁還是公用充電樁,現行實踐中均要求提供物業出具(無物業管理小區由業委會或居委會出具)的同意安裝充電樁的證明材料。
(四)供電部門要求的其他文件
實踐中,進行充電樁報裝時,還可能要求提供建筑物的規劃設計圖、停車位平面圖、現場環境照片等。
三、充電樁的選址階段
(一)充電樁需要有一定空間
充電樁的安裝必須要有安裝充電設施的空間及電動汽車操作空間,同時預留好變配電房、配電箱安裝空間、計量裝置安裝空間及配電線路的安裝空間、相關設備的土建安裝條件。因此,已有的一些老的居民小區在客觀上無法滿足空間要求時,將無法進行充電樁的建設。
(二)充電樁不宜設在空氣污染的地方
充電樁的選址不宜設在多塵或有腐蝕性氣體的場所,當無法遠離時,不應設在污染源盛行風向的下風側。多塵、水霧、有腐蝕性的氣體可能會破環充電樁的絕緣體。
(三)充電樁不宜設在積水的地方
充電樁也不宜設在有可能積水的場所,不應設在防水排水設施不完善的場所,更不應設在臨近浴室、廁所等經常積水場所的正下方,如因條件限制穎充分采取相應防護等級的措施。
如廣東省雨水較多,龍舟水時期就容易產生安全隱患,廣東省新出臺DB44/T2157-2019標準就明確規定,在地下車庫等地勢低洼地方的落地式用電設備底部高度不應小于0.3m。
(四)充電樁也不宜設在有劇烈運動的地方
(五)充電樁不宜設在有潛在火災或爆炸危險的地方
充電樁的選址不應靠近有潛在火災或爆炸危險的地方,當與有爆炸或火災危險的建筑物毗連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物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的規定。如GB/T51313-2018與DBJ/T15-150-2018文件均規定,修車庫內不應設置充電基礎設施,因修車庫在火災危險性上按甲類廠房對待,無法滿足充電樁的消防要求。此外,充電樁也不宜設在高溫的場所。
(六)充電樁的設置不應影響正常出入
充電樁的布置應便于電動汽車的出入和停放,同時也不應影響人員的疏散,也需要便于操作和檢修。
四、充電樁的設計要求
(一)配建充電樁的汽車庫和停車場的防火標準
1.消防設計規范
現行國家標準《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67)適用對象為內燃機驅動的汽車,電動汽車并不在其適用范圍內,但由于國家尚未制定適用于電動汽車的汽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67)仍可作為參照適用的標準。
同時,配建充電樁的汽車庫和停車場的分類、耐火等級、疏散和消防設施等消防設計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規定。
2.消防防火規范
配建充電樁的汽車庫和停車場,還應符合《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50974)、《建筑放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51251)等現行國家標準的相關規定。
(二)充電樁的噪聲要求
充電樁的選址應滿足周圍環境對噪聲的要求,聲環境功能區規定的環境噪聲等效聲級限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的規定。如居民區屬于1類環境功能區,晝間(6:00-22:00)限值為55dB(A),夜間(22:00-6:00)限值為45 dB(A)。
(三)充電樁的防撞要求
充電樁應設置防撞措施,可采用防撞欄桿、停車位設置車擋等措施。
(四)充電樁的用電負荷要求
充電樁的用電負荷等級可按照現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規定的原則進行界定,一般居民使用的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用電負荷可按三級負荷供電。
(五)充電樁的防雷要求
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等電位聯結做法可參考國標圖集《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計與安裝》(18D705-2)的做法。
(七)充電樁的計量標準
1.面向電網直接報裝接電的經營性充電設施的電能計量裝置應安裝在產權分界點處。
2.交流充電樁電能計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電能計量》(GB/T)28569的有關規定;非車載充電機電能計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動汽車非車載充電機電能計量》(GB/T29318)的有關規定。
(八)充電樁的通風要求
設置充電樁的區域應當保持通過,如無自然通風的,應采用機械通風方式,保障充電樁的正常散熱。
五、充電樁的施工建設與驗收
(一)充電樁的施工
1.可行性勘查
對于自用樁,供電企業會同用戶或其委托的電動汽車企業、小區物業到現場進行用電及施工可行性勘察。對于公用樁,供電企業會同小區物業或運營商到現場進行用電及施工可行性勘察。物業應指定專人積極配合現場勘察,提供相關圖紙或指認停車區域內電源位置及暗埋管線的走向。
現有配電設施確實無法滿足充電基礎設施用電報裝申請的,產權為供電企業的,應由供電企業配合相關方提出解決方案,產權為用電用戶的,應由用電用戶組織相關方提出解決方案,經各方協商一致后,由產權單位抓緊實施改造。申請方需按照確認后的供電方案,組織開展充電基礎設施工程建設。
2.充電設備質量要求
安裝、使用的充電設施產品應當符合國家產品標準的要求,需取得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帶有CMA或CNAS標識的標準符合型合格報告;屬于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還應當取得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3.施工過程要求
施工單位必須去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遵守有關施工安全、勞動保護、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管理體系和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安全施工。
4.相關設施的修復
如在施工過程中對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造成損壞的,施工方應負責相關設施的修復。
(二)充電樁的驗收
1. 充電設備的驗收
充電設備于現場進行安裝調試后進行驗收,需查看生產單位或制造單位提交的型式試驗報告、產品說明書、出廠驗收報告、合格證、安裝調試文件等資料,并與現場時設備進行關鍵性零部件一致性核對。
2.供電系統的驗收
充電樁供電系統的驗收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驗收規范》(NB/T33004)的規定。
2.文檔資料的驗收
施工過程歸檔資料應符合現行標準《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驗收規范》(NB/T33004)、《建設工程文件歸檔規范》GB/T50328、《建設電子文件與電子檔案管理規范》(CJJ/T117)、《廣東省建筑工程竣工驗收技術資料統一用表》中驗收條件的相關規定。文檔資料的驗收,主要便于對充電設施進行檢修、改造等用,要求有專人維護管理。
六、充電樁的使用階段
(一)充電樁的標志標識
充電樁的標志標識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圖形標志電動汽車充換設施標志》(GB/T31525)的規定。配建充電樁的停車場、汽車庫應設置充電停車區域導向、電動汽車停車位、安全警告等導引標志和電動汽車專用標識。
(二)充電樁的監控管理系統
充電樁屬于無人值守的充電設備,應設置監控管理系統,對充電時的相關情況和數據及時傳輸,有利于對危險情況提前預警,避免安全事故發生。
(三)充電樁的維護保養
1.充電樁的運行維護范圍確定
供用電雙方應依法簽訂供用電安全協議。充電樁的運行維護管理范圍按照產權歸屬確定,產權分界點以雙方簽訂的供用電合同或協議為依據。
2.充電樁的維護保養主體
(1)充電基礎設施所有權人應對充電基礎設施進行定期維護保養,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充電基礎設施使用過程中侵害第三者權益。產權人也是充電樁的安全責任人。
(2)電動汽車企業在協議期內為用戶提供自用樁維護保養。
(3)充電基礎設施所有權人也可與小區物業簽訂服務協議,由小區物業協助管理、維護充電基礎設施,為用戶提供相關服務。
3.特殊氣象季節的應對措施
(1)在臺風、雷雨和梅雨季節,用電設施產權人應對用電設施線路、燈具、電氣設備和避雷措施等進行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安全隱患應及時消除,以保證用電設施、避雷措施、防水浸措施的安全可靠。
(2)用電設施產權人應制定臺風、暴雨等極端惡劣天氣應急預案,并在遇到臺風、暴雨等極端惡劣天氣環境突變對用電設施的安全構成危險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必要時對用電設施進行斷電處理,避免發生人身觸電傷亡事故,事后應及時對用電設施進行檢查和修復。
(3)易積水場地的用電設施,當政府部門發布臺風或暴雨預警時,應采取附加有效措施防止人身涉水觸電,并設置明顯的積水觸電警示標志。
(四)充電樁的相關保險
充電基礎設施所有權人、物業或運營商可以通過購買商業保險,以分散相應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