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佩戴頭盔罰200元;故意污損、遮擋號牌罰500元;上機動車道罰2000元;一年內受到五次以上罰款處罰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信息將錄入個人信用征信系統……近日,深圳市司法局發布《深圳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試行)》,對騎乘電動自行車未戴頭盔,故意污損、遮擋號牌,在室內場所、建筑內公共區域充電等行為進行規范。違法行為將處50—5000元不等的罰款。該規定將于8月1日起實施,試行期限為3年。
近年來,電動自行車成為很多家庭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然而,隨著電動自行車數量的激增,道路交通壓力增大,而電動自行車違反交通法規行為,甚至由此引發的道路交通事故也在逐年增加。據交警監控數據顯示,深圳摩托車及電動自行車交通事故及死亡人數分別占比39.64%、41.46%,部分區域交通事故持續多發,全市摩電駕乘人頭盔佩戴率仍然較低。
《管理規定》明確,全市電動自行車經市公安交管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同時駕駛人須年滿16周歲,隨車攜帶行駛證,不得故意污損、遮擋或者不按照規定安裝號牌或過渡期標識,不得飲酒后駕駛,駕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不得違反交通信號指示。
《管理規定》對電動自行車各類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進行規范。其中規定,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或乘坐人未佩戴安全頭盔,將被處200元罰款;在限行或禁行區域、時段駕駛電動自行車,將被扣留車輛并處2000元罰款;故意污損、遮擋號牌后上路行駛將被處500元罰款,偽造變造號牌將被扣留車輛并處5000元罰款。
同時,《管理規定》明確,電動自行車不得在住房、辦公等室內場所、建筑內的共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充電,并要求電動自行車密集的農貿(農批)市場、工業園區、產業園區、企業和住宅小區,根據實際情況,設置集中充電設施,配備定時充電、自動斷電、故障報警等智能充電控制功能。
值得注意的是,駕駛電動自行車一年內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受到五次以上罰款處罰的,其個人違法行為信息將錄入個人信用征信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