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3日3時左右,東莞市消防救援支隊接到火災報警:位于大朗鎮蔡邊社區宗興街2號一出租屋發生電動車起火。大朗消防大隊立即調派中心消防站、巷頭和犀牛陂分站趕赴現場緊急處置。
火災于當天4時12分被完全撲滅,火災燒損房間部分電器設備、電氣線路、生活用品以及一輛電動自行車,所幸未造成人員傷亡。
該起火災的起火建筑為1棟出租屋,起火區域位于該屋內,過火面積約2平方,起火物為1輛停放在房間陽臺充電的電動自行車。
經火災事故調查,起火原因為電動自行車長時間充電(從22日晚21時至23日3時45分一直處于充電狀態)導致電動自行車故障引發火災。
經火災事故調查認定,該出租屋租戶郭某(起火的電動自行車車主)因缺乏消防安全意識,在租住的房間內違規停放電動自行車并長時間充電。導致電動自行車在充電過程中發生故障引發火災。
其行為構成過失引起火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大朗消防大隊已將該起過失引起火災的案件移送鎮公安分局,對當事人郭某實施行政拘留。
消防大隊后續將對該起火災的屬地社區和出租屋業主、二手房東進行警示約談,督促其落實好消防安全屬地管理責任和建筑場所消防安全主體管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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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車充電
相關法律規定
據2021年2月9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廣東省消防工作若干定》。
第三十條規定:擬建、在建的住宅小區、住宅建筑和人員密集場所等建設項目,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指導督促建設單位設置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配置符合用電安全要求的充電設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既有建筑場所的產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設置或者改造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
禁止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室內場所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停放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禁止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插座給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充電;禁止在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集中充電場所存放易燃、可燃物品。
法律責任
1、凡在建筑的公共走道、樓梯間、門廳存放電動自行車或其他阻礙安全疏散行為,拒不改正的,依法處五百元罰款,并強制清理。
2、凡居民小區建設管理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責任的,依法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3、凡因電動自行車違規存放、充電引起火災事故或者導致火災損失擴大的,依法對有關責任人處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罰款。
第四十四條規定: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室內場所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停放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或者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插座給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充電,或者在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集中充電場所存放易燃、可燃物品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造成火災事故的,由消防救援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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