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以來,國務院安委辦、應急管理部、公安部及全國各地方政府先后針對電動車充電出臺治理通知,明令禁止電動自行車上樓充電。但違規停放、充電問題仍屢禁不止,由此引發的安全隱患及火災隨著電單車保有量的龐大呈現爆發式增長。近日,上海市通過了《上海市非機動車安全管理條例》,加重對電單車違規停放、充電行為的處罰力度。
根據《條例》規定,禁止電動自行車在建筑物首層門廳、共用走道、樓梯間、樓道等共用部位,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及其兩側影響通行的區域、人員密集場所的室內區域停放、充電。
除加大對住宅小區非機動車集中停放場所及充電設施建設的投入,還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電動自行車在人員密集場所室內區域違規停放、充電的,由消防救援機構對人員密集場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此次上海率先頒布針對電動自行車樓道充電等問題的嚴管措施,無疑釋放出一個重要的信號,未來全國將效仿上海的措施,加強對電動自行車上樓充電的管理。
相關政策規定
《消防法》第六十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